审限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无论是法院直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一律从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起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上述期限不能延长,若在3个月内不能审结,则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在交通事故死亡索赔案件中,通常有两个方面问题的内容需要死者家属去关心,即:一方面是如何配合司法机关对肇事者予以刑事处罚的问题,一方面就是家属到底可以获得多少赔偿的问题?
刑事犯罪问题由公安机关依职权负责,这里讨论家属获得赔偿的问题,而且是最高赔偿的问题!死亡赔偿需要整合多方面的因素,如:事故责任、死者年龄、死者户口、法院地的经济水平、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等。要想最高赔偿,就要求家属追求完整的索赔权利。
所谓最高索赔数额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而完整的索赔权利意味着将会有最高的赔偿数额,获死亡最高赔偿,您必须要有这3件事:
一、即使死者全责,也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事故死者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时候,很多家属想当然的认为不可能获得任何赔偿,因为谁叫自己承担全部责任的,这事实上只是对法律的臆想。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对事故赔偿,交强险先赔,交强险赔偿不足的,由各方依据事故责任的比例进行分担。而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即使全责死亡,机动车方除交强险在无责任保险限额保险理赔外,还需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1、交强险的无责任保险限额:指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全责第三方,仍可以获得交强险的保险理赔,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2、无过错责任:无责机动车与全责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交强险先行在无责任限额内保险理赔,交强险理赔不足的,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提示:即使在死者全责的情况下,家属也必须主张自己相应的赔偿权利!
二、农村标准与城镇标准不同,应积极主张“农转城”
死亡赔偿案件涉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而这两个项目有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之分:当死者为农村户口时,按照法院地农村经济统计数据计算;当死者为城镇户口时,按照法院地城镇经济统计数据计算。通常的,城镇标准比农村标准高,而且两者差距还很大,举例来说:
标准
地区
北京(2016)
上海(2016)
深圳(2016)
长沙(2016)
城镇标准
1057180元
1059240元
892666元
576760元
农村标准
411380元
464100元
267208元
219860元
相 差
645800元
595140元
625458元
356900元
由上可知,农村标准与城镇标准差距巨大,可达60多万。农转城也即农村户口死者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标准赔偿,通常需要具备的条件是:死者在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在城镇居住的时间里有稳定的收入。
★提示:符合城镇标准赔偿的家属,一定要做好按照城镇标准索赔的准备!
三、选经济水平高的法院地起诉
起诉法院受法院管辖权的影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赔偿,根据规定,家属可选择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实践中,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可不同,而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地,导致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可存在多个可管辖法院的情况。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17http://www.peichang.cn/list/id1898zid1.html
然诸多死亡赔偿项目又与法院地经济水平有关,如:
1、死亡赔偿金,需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需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误工费,会与法院所在地被误工人员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有关;
4、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的数额;
...........
★提示:受诉法院地经济条件更好的,赔偿数额将会更大。为此,在选择诉讼法院时,适宜选择经济条件好的地区法院。
★★★专家提醒:
死亡案件的最高赔偿因地域的不同、死者情况、案件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家属适宜在专业人士如交通和事故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走好索赔每一步。
审限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无论是法院直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一律从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起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上述期限不能延长,若在3个月内不能审结,则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项耽误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公告期间,即从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时间。
鉴定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之间的时间。
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至二审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书的时间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