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787年宪法制定的背景
美国宪法的诞生绝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社会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法律渊源
1776年美国宣布独立之前,北美、大陆采纳的是英国的普通法(习惯法),且各殖民地都有立法含义。早在1606年弗吉民亚宪章颁布时起,殖民地居民就得到保证,将享有与宗主国居民一样的权利和自由,即自由权、公民权和豁免权等。这也成为北美人民后来汲取革命力量,从事独立斗争的有力武器。《独立宣言》就强调:“各殖民地居民享有英国普通法规定的权利。”并大声呼吁:“普通法规定的权利是我们固有的权利,是我们继承的遗产。”独立后,英国普通法不言而喻地成为名州法律制度的源泉,如有的州宪法就声明以英国普通法为州的普通法。由此可见,美国宪法制定之初,得益于对英国普通法制性的继承和发展,换言之,美国宪法的基石是英国的宪政传统。
美国宪法的另一个法律渊源,是13个英属殖民地制定的管理政务的基本法规,如《五月花号公约》,康涅秋格《根本法规》等。前者颁行于1620年,虽然仅有200多字,但除了规定宗教事宜外,还指出“凡制订、设置和颁布正义和平等的法律、法令、法案、典章,以及随时设置的职守,务使其能最适合且便于殖民地的公众利益”。其中蕴涵了具有萌芽形式的人民主权思想,尊重自由和民主的意识,因而《五月花号公约》被认为是现代成文宪法的始祖。后者是经康涅狄格的殖民地居民全体大会1636年表决批准的根本法,它承认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因而有人称之为“北美第一宪法”。诸如此类的基本法规还有很多,足以说明北美人民重视成文宪章及其赋予他们的神经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先进的宪政理念无疑会对美国宪法的制订产生深刻的影响。
美国宪法的第三个法律渊源,是国家草创时期制订的《独立宣言》、《邦联条例》和各州州宪等文献。它们不仅在思想内容上,而且在组织程序上都为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例如,制宪权被授予为起草宪法而特别召集的会议,这是革命时期各州惯用的方法,也为制定联邦宪法所采纳(在美国,制定权有别于立法权,制宪机关也有异于立法机关)。另外,1787年前美国11个州都起草了本州宪法,且包含着相似的内容结构及其三权分立的政府结构,这就为后来联邦宪法制定者提供了联邦政体模式的基本框架。又如,《独立宣言》以启蒙思想为指导,以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为依据,确立了一系列宪法基本原则,树立了一系列宪政基本观念,如自然权利论、人民主权论、国家契约论、反抗有理论等,这就为美国宪政制度的建立指明了方向。马克思也盛赞它是世界上“第一个权宣言”。再如,1781年颁行的《邦联条约》,宣告建立由13个州的代表组成的合应国国会,并赋予合众国国会的一些权力,它在易勒出合众国初创时期的政府体制,即邦联无权,各州自治的政体模式的同时,也预留了一个以后必须制定联邦宪法,成立联邦中央的空间。总之,是美国人民根深蒂固的权利意识和对政府权力的防范意识,对英国宪政传统的肯定和殖民地既存制度的确认,反抗外来压迫与维护内部团结的需要造就了美国宪法。
二、社会根源
美国宪法不是凭空制造出来的,促成1787年联邦宪法制定的首要动因是各州在解除外来殖民压力之后,彼此之间的商业竞争愈演愈烈,高筑关税壁垒,报复与反报复导致经济发展无序趋势加剧,同时,英国等外国商品乘虚而入,货币、公债、制造商和进出口贸易四大集团利益遭遇重创。这一结都缘于美国的建国史是先有独立的邦(州),后有统一的国(联邦),各州独立个其是各有宪法。美利坚合应国严格地说,只是一个主权国家联盟,而不是主权国家。邦联国会缺少管理商业权和征税权,于是有关阶级渴求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保障其经济利益。(以前《邦联条例》规定中央机关只有由各州代表组成的“诸州委员会”和一院制国会,而没有全国性的独立行使权力的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
其次,现实政治动荡和修宪运动的兴起也是制定联邦宪法提上日程的重要因素。1786-1787年马萨诸塞州退伍军人丹尼尔·谢司领导的农民起义,他们反对各州滥发纸币,要求取消公私债务和无偿分配土地,政组州法院和行政机关。社会的动荡,财政的混乱和政治统一的名不符实,使富人和有产阶级的利益再次受到威胁,各邦的政治精英心急如焚。后来,由于马萨诸塞州长的果敢,将起义镇压下去。由此,人们强烈而清醒地感受到是不让宪法赋予总统更大的权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变邦联为联邦,以达到维持各州的共同利益和邦联的共同需要。1787年5月,当年革命的领导人齐集费城,开始实施他们划时代的重大步骤。可以说,谢司起义成了制定联邦宪法的导火线。
与此同时,鉴于各州贸易权各行其是,邦联国会欲召开一次获得独立征税权的修改《邦联条例》的会议,即谋求开展一场修宪运动。结果响应者廖廖,后来,在增加了“授权代表审查现行政府体制的缺憾和拟定联邦政府应付紧急事变的必要条款”等内容之后,修宪运动才获得实质进展,从而拉开了制宪活动的序幕。值得一提的是,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55名代表,有25人是从事法律业务的,他们学识渊博了,精通法律,经验丰富,热衷立宪工作,且大都是洛克、孟德斯鸠学说的信徒,这宪法的制定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制定者将洛克的天赋人权和有限政府理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观念,创造性地与北美殖民地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终于诞生了这部西方宪法的典范之作。
内容:.美国宪法确认了某些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包括:
(1)分权与制衡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行使,这三权之间分立的状态十分明显,同时又保持着一种互相牵制互相平衡的关系;
(2)有限政府原则。它与法治原则相联系,即联邦政府的权利要受法律限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
(3)代议政府原则,它与人民主权原则相联系。联邦宪法序言中显示出美国人民是宪法的制定者,但必须通过选派代表管理国家。
2.美国宪法显现的某些反民主内容。包括:
(1)公开承认奴隶制,如宪法第1条第2款、第9款,分别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奴隶制度的合法性,同时明确说明奴隶买卖可延续到1808年;
(2)轻率对待公民权利。宪法从特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可是获得独立后的美国却没有在宪法中规定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制宪代表解释说这种权利在各州法中已有规定。而实质上联邦宪法并末确认各州法规定的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效力,即便是默认,但因各州规定不同,公民享受的权利有所差异
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立法权由国会掌握,行政权归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三权之间相互制约,国会可以以弹劾等诸多形式限制总统,总统可以以“搁置否决权”等形式限制国会的权力,而联邦最高法院则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的形式限制国会的立法权和总统的行政权,此外,总统对司法权也有制约,表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在一定程度上受总统控制;
当时美国刚独立。总统行使行政权、国会行使立法权、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权,三权分立,互相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