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已经查封的车辆被起诉人拖走的,当事人是可以报警处理的,情节严重的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法律分析
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有以下几个特征: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带有明显的预防性和强制性。二、行政强制措施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很多情况下,是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的调查阶段,为保全证据或保持一定状态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带有明显的即时性和中间性。三、由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个人、组织采取的强力行为,因此,实施时必须十分谨慎。行政机关是否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实施查封、扣押:1、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品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需要查封、扣押的,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2、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行政相对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查封、扣押的期限,需要技术鉴定的应有鉴定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等。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需要检验的,不得超过15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在此期间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失除外。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也可以指定行政相对人或者委托第三人负责保管。5、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6、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物品,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债权人扣押债务人车辆的行为应是打算通过变现车辆本身的价值让债务人“就范”(还钱)。
2、你的车辆借用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当然使用人(你朋友)的债权人也就不能通过你朋友获得相关车辆所有人才有的权利(处分权)。
3、所以本人认为你可以直接把车开回来。如有他人非法阻拦就报警吧!相信警察站你这一边。
4、不过,法院查封的东西是不能使用的。所以不要告诉法院这件事^-^
你好
鉴于已经查封,即使是债主扣押了,也不能变卖过户。
债主私自扣押车辆违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是经营用车辆,债主应当赔偿营运损失。
为便于处理法院的诉讼,建议主动向法院说明。
一、法院查封车方面
法院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涉及诉讼的车辆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如果你涉及类似案件,并且认为扣押措施是错误的,可向法院提出复议,要求法院查实更正。
如果你提供担保,法院应该及时解除扣押。如果你认为涉及的诉讼中对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则应该及时应诉,在诉讼中提出你的抗辩理由,案件结案后,如果判决你胜诉,则扣押措施应该结束,并且你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二、私人扣车
注意:此处债务人应该是债权人,所用词不当。债务人是欠债的人,债权人是债务拥有者就是借钱出去的人。
如果车辆是债务人的,债权人虽然非法侵占了债务人的财产,但这多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如果这车辆不是债务人的,车辆所有人在向扣车人表明权属以后,扣车人仍然拒不返还财产,这种情况有可能涉嫌抢夺他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