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中 什么叫做公共区域

2024-11-18 13:26:11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公共区域指一限定范围内,属于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区域。

公共区域包括两个部分: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如《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对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定义是:“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公共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等设施。”



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

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系统有警卫照明、巡更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组成。

1、警卫照明:安装在小区周界、主要公共活动区、住宅的周围。

2、巡更系统:住宅小区内安装巡更系统,保安巡更人员按设定路线进行值班巡查并予以记录,巡更点与安防监控中心联网,计算机可随时渎取巡更所登录的信息,从而实现对巡更人员的钉效保护和监督管理。

3、视频监控系统:在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及公建重要部位安装摄像机进行监视。安防监控中心可自动佯动切换系统图像,可对摄像机云台及镜头进行控制,宜对所监控的重要部位进行24h持续录像。

4、停车管理系统:在住宅小区车辆出入口处,通过IC卡或其他形式进行管理或计费,实现车辆出入及存放的时间记录、查询及数量等管理。

回答2:

这里的公共区域是指一限定范围内,属于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区域。

公共区域包括两个部分: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如《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对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定义是:

“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公共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等设施。”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公共区域的解释为:“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

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屋面、本体排烟道(管)、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等。”

“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地)包括:区内道路(市政道路除外)、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场、停车场、走廊、自行车房(棚)、地下排水管等。”

公共区域的管理,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责任;维护公共区域的秩序良好,也是全体业主的义务。公共区域的管理内容广泛,具有一套复杂的管理程序。

公共领域类型

一、古希腊时期的公共领域:这是公共领域的雏形,因为它尚未形成一定的约束力。

二、代表型的公共领域:这是封建社会时期的一种特权标志。这一时期的文化机制有神圣的节日和教会,彰显着封建统治者动荡特权。

三、市民型公共领域:即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标志着现代社会的出现,现代性的萌芽和发展。

代表型公共领域与市民型公共领域有着几点不同:

1)在公私问题上,代表型公共领域中,公就是私;市民型则公私分明。

2)在话语形式上,代表型只能听从君主;市民型允许大家讨论。独断性的话语形式让位于平等对话。

3)文化机制上,市民型的公共领域创造了文学公共领域。文学公共领域的机制有沙龙、咖啡馆、文学团体等等。文学作为中介,一方面挑起了私人领域,一方面连接着公众。这即是“审美中介论”。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公共领域;百度百科-公共区域

回答3:

关于公共区域划分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有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只是给了我们一个大方向的指引,目前为止,还没有具体的区域划分标准和实操出台,但近期各地都在做这件事,建议多多关注所在地的物管部门动态。

如果你要了解所在社区物业管理的公共区域划分情况,建议你查看一下所在楼的规划图以及物业交接时签订的合同,因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所以这个应该不难查到。

对于开发商早期允许承租方封的楼道,这属违章行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实际工作中,一般情况下,这类封楼道行为如果不影响消防疏散,其他租户意见也不大的话,这种既成事实的违章行为处理起来需时较长,建议你在管理过程中,一方面将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另一方面与承租方签定免责合约,以免出现问题后被纳入“不作为”行列。

回答4:

在你房产证登记面积以外的,也就是房屋外面,走廊,公共场所,等等!!!

回答5:

原则性规定
1.《物权法》:
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原文于2009年12月16日19时10分转载自新浪房产论坛: 2.《物业管理条例》:
第50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51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