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未抵扣的发票已入账,税额做在应交税-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这个明细科目中,等待下月抵扣后再转入到进项税这一账目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发票入账但抵扣联未认证会计分录处理方法:
1、未超过认证期限的,可在次月认证抵扣。
借:待摊费用-进项税
原材料
货:应付帐款(银行存款)
2、超过认证期限的,该笔税无法抵扣。
①无责任人赔偿的
借:原材料
贷:待摊费用-进项税
或:
②有责任人赔偿的
借:其他应收款
货:待摊费用-进项税
凭销售方主管税务关出具的已抄税证明和存根联复印就可以论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有开销项发票但是进项未认证抵扣的,次月纳税申报前可以网上勾选确认认证。否则要按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可在下个月再把抵扣联认证抵扣掉的,在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证时,把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科目里即可,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应付货款
在第二个月把抵扣联认证抵扣过后,即可把待抵扣进项税转入进项税额中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参考资料:进项税额 百度百科
1、未超过认证期限的,可在次月认证抵扣。
借:待摊费用-进项税
原材料
货:应付帐款(银行存款)
2、超过认证期限的,该笔税无法抵扣。
①无责任人赔偿的
借:原材料
贷:待摊费用-进项税
或:
②有责任人赔偿的
借:其他应收款
货:待摊费用-进项税
凭销售方主管税务关出具的已抄税证明和存根联复印就可以论证.
这里是权威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可以在下个月再把抵扣联认证抵扣掉的,所以发票联会计分录可以这样来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应付货款
在第二个月把抵扣联认证抵扣过后,即可把抵扣进项税转入进项税额中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
将原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进项税,由于尚未认证,则计入“预付账款—尚未认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