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1、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人均控制数按每个工种每人每年计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质勘探、森工林区、矿山井下最高不超过180元;
防寒用品最高不超过80元。超过部分在税后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摊入成本。人均控制数由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并将入生产成本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一并报送省劳动厅备案。
2、对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民工应按照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生产岗位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或作价处理给本人。
3、企、事业单位中经常跟班作业的基层干部、安技员按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给劳动防护用品;
经常到现场设计、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干部的劳动防护用品,其发放期限应比一般工种工人延长50%以上;
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生产劳动的干部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企、事业单位酌情解决。
各级经委、劳动部门、工会、企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专职人员及检测检验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省劳动厅云劳发(1989)32号《关于对劳动安全监察检测人员发放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的通知》规定执行。
4、兼几个工种作业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备用或借用身兼的其它工种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
5、铁路、邮电、经济民警等配发了标志服,不再配发劳动防护服,其它护品按同工种发给企业专用(铁路)线上的职工每年发给防护服一套,其它护品铁路行业现工种执行。
6、对于在有易燃、易爆、烧灼介质及静电场所作业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供应实物,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职工,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
职工劳保用品是根据不同工种依照出勤情况进行发放的,发放标准以月为单位计算。
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如下: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2000)
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中的有关要求,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单位。
三、根据需要,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委托有关科研等单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和标准局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组织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备案。
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标准局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数量和分布状况,负责协调和规划监督检验中心站和监督检验站的业务分工和各自承担的检验范围。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3 [2] )。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见附件4)。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二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六条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扩展资料:
标准参照国家标准GB11651 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用标有代表各种防护性能的字母表示(如cc, fg, hw等,详见《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标准中工作服的材质、式样和颜色必须符合有关工种操作安全的要求。
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人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用品分类
(1)安全帽类。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
(3)眼防护具。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以及防X射线、防化学、防尘等眼护具。
(4)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A)以上或短时在115dB(A)以上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听力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
(5)防护鞋。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
(6)防护手套。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套、石棉手套等。
(7)防护服。用于保护职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8)防坠落具。用于防止坠落事故发生。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
(9)护肤用品。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
在各产业中,劳动防护用品都是必须配备的。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应按时间更换。在发放中,应按照工种不同进行分别发放,并保存台账。
参考资料: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百度百科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百度百科
工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准则,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保障工人日常作业经过中的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现按国家准则《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公司事实上情况制定工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准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部门必须根据本准则进行发放。
1、公司劳动用品发放的时间的时间为每月的1至5日,各部门职位提报的劳动保护用品计划必须在每月20日前报到安全员处,安全员负责汇总、审核后报后勤按计划进行采购。
2、对生产的特殊情况下需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经职位负责人或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负责人签字后,到后勤解决相关手续。
3、任何部门职位不得私行更换发放准则,不得随意增发或减发劳动防护用品。
4、所有新入厂工人,经过厂级安全训练后,在生产管理人员带领到后勤领取工作服、口罩、手套、鞋、帽各一套。
5、所有公职分工每人每年发放工作服两套,一套冬装、一套夏装。
6、防护手套发放:每月由安全员负责发放到相关职位,每人每月一副胶皮手套、一副普通手套。
7、粉尘作业人员,由安全员负责每人每月发放防尘口罩一个。
8、危化品作业区操作人员,每个季度末由安全员负责发放防护眼镜一副、防毒口罩一副。
9、装卸与罐区职位每半年各发放一套防护面罩,作应急作业时使用。
10、电工、维修工,每人每半年发放一双绝缘胶鞋。
11、化验员每人每月发放橡胶手套一副。
扩展资料:
(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
(1)井下作业;
(2)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
(二)防寒用品的发放条件
1、我省境内,冬季经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
2、冬季期间经常在湖面、河面、水库作业的职工;
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职工。
防寒服装的发放应根据当地气温工作操作方式分别发给,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
(三)几项具体规定
1、关于发放标准的金额控制
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人均控制数按每个工种每人每年计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质勘探、森工林区、矿山井下最高不超过180元;防寒用品最高不超过80元。
超过部分在税后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摊入成本。人均控制数由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并将入生产成本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一并报送省劳动厅备案。
2、对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民工应按照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生产岗位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或作价处理给本人。
3、企、事业单位中经常跟班作业的基层干部、安技员按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给劳动防护用品;经常到现场设计、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干部的劳动防护用品,其发放期限应比一般工种工人延长50%以上;
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生产劳动的干部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企、事业单位酌情解决。各级经委、劳动部门、工会、企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专职人员及检测检验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省劳动厅云劳发(1989)32号《关于对劳动安全监察检测人员发放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的通知》规定执行。
4、兼几个工种作业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备用或借用身兼的其它工种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
5、铁路、邮电、经济民警等配发了标志服,不再配发劳动防护服,其它护品按同工种发给企业专用(铁路)线上的职工每年发给防护服一套,其它护品铁路行业现工种执行。
6、对于在有易燃、易爆、烧灼介质及静电场所作业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供应实物,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职工,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百度百科
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保障职工日常作业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现按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的相关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部门必须根据本标准进行发放。
1、公司劳动用品发放的时间的时间为每月的1至5日,各部门岗位提报的劳动保护用品计划必须在每月20日前报到安全员处,安全员负责汇总、审核后报后勤按计划进行采购。
2、对生产的特殊情况下需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经岗位负责人或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负责人签字后,到后勤办理相关手续。
3、任何部门岗位不得擅自更改发放标准,不得随意增发或减发劳动防护用品。
4、所有新入厂职工,经过厂级安全培训后,在生产管理人员带领到后勤领取工作服、口罩、手套、鞋、帽各一套。
5、所有公司职工每人每年发放工作服两套,一套冬装、一套夏装。 6、防护手套发放:每月由安全员负责发放到相关岗位,每人每月一副胶皮手套、一副普通手套。
7、粉尘作业人员,由安全员负责每人每月发放防尘口罩一个。
8、危化品作业区操作人员,每个季度末由安全员负责发放防护眼镜一副、防毒口罩一副。
9、装卸与罐区岗位每半年各发放一套防护面罩,作应急作业时使用。 10、电工、维修工,每人每半年发放一双绝缘胶鞋。
11、化验员每人每月发放橡胶手套一副。
以上标准仅适合我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任何岗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本标准规定内容。
一、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
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护品)是为了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而采取的一种防护措施 ,不同于福利待遇。护品由企、事业单位免费发给职工使用,均须实物发给,不准折发现金 。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护品的发放、领取、保管回收、修补等各项制度,注意节约、防止 浪费。
三、对从事有毒、有传染性、有放射性危害工作的防护服,必须由企、事业单位集中洗涤或 缝补。
四、企、事业单位应经常检查、试验防毒面具、防毒口罩、绝缘用品用具、安全带、绳、网 以及特殊护品的质量,并妥善保管,保证安全有效。
五、发放给职工使用的护品,必须是经国家或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护品生产单位和取得省 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护品定点经营单位销售的安全合格产品。严禁采购、发放、使用假冒伪 劣产品。
六、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职工的护品可参照本标准中有关工种的发放标准执行。
七、各系统护品发放标准由省劳动厅颁布。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各 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系统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强管理。执行中遇到问题,请 及时向我厅反映。
今后,各系统护品发放标准如需要调整补充的,凡属工作服类的(包括棉布、化纤工作服、 反穿衣、耐酸工作服、防寒衣等)由省各主管部门审核,报经省劳动厅批准。其他的护品发 放标准则按系统由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抄报省劳动厅备案,无省主管部门的,由省劳动厅 直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