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一九九零年七月进行了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导和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支持配合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近七百万普查工作人员艰苦努力,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胜利地完成了普查登记任务。经过事后质量抽查,证明登记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主要数据的手工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布如下: 全国人口为1160 017 381人。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下同)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133 682 501人。这个数据是以一九九零年七月一日零时(北京时间)为标准时间,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上常住的人,采用直接调查登记方法取得的。 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人口为20 204 880人①。香港、澳门地区中国同胞的人口为6130 000人。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零时1 008 175 288人相比,八年间共增加了125 507 213人,增长12.45%,平均每年增加15 688 402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48%。
全国人口为1160 017 38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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