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S邮件丢失赔偿标准

2024-12-02 21: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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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内特快专递(EMS)邮件赔偿标准:

1、保价邮件发生丢失、完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声明价值比例赔偿。

2、未报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三倍。

3、邮件发生延误的(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免除本次邮费(不含包装箱、单式、保价费等附加费用)。

4、一票多件邮件的赔偿按与协议客户签订的协议执行。

扩展资料

EMS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赔偿

回答2:

EMS邮件丢失赔偿标注如下:

1、保价邮件发生丢失、完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声明价值比例赔偿。

2、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三倍。

3、邮件发生延误的(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免除本次邮费(不含包装箱、单式、保价费等附加费用)。

4、一票多件邮件的赔偿按与协议客户签订的协议执行。

EMS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扩展资料:

EMS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1、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失的(保价邮件除外)。

2、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的。

3、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损毁,签收人签收时未提出异议的。

4、因寄件人或收件人过失以及所寄物品本身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5、因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名址、联系电话不全、错误,导致邮件延误的。

6、客户自寄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7、任何由于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等原因造成的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

8、超过寄递限额以上部分的损失。

EMS免责条款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

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EMS-邮件赔偿

回答3:

邮件赔偿
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因非我公司原因而发生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不予以赔偿。对间接损失和未实现的利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下情况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邮件除外)。
2、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或限寄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规处理的。
3、投交时邮件封装完好无拆动痕迹,且重量无减少而内件短少或损坏的。
4、收件人已按规定手续签收的。
5、由于客户的责任或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6、客户自交寄邮件之日起至查询期满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7、国际邮件被寄达国按其国内法令扣留、没收或销毁的。
8、国内特快专递(EMS)邮件赔偿标准

9、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相关邮件的保价金额;
10、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但最高不超过所付资费的三倍;邮件如发生延误,免除本次所付资费(不含包装箱、保价等附加费用);
11、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因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名址、联系电话不全、错误,导致邮件延误的,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国际及台港澳特快专递(EMS)赔偿标准

1、延误:退回50%邮费。

2、信函、资料类邮件丢失、损毁:每件400元人民币。
3、邮寄时未在详情单上申报价值的物品类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每件400元人民币。
4、已申报价值的物品类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按申报的实际价值赔偿,内件部分丢失、损坏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均不超过每件:500+60*W(元人民币)W为用千克整数表示的邮件重量,小数点后零数进为1千克。
5、邮件发生丢失、损毁,除按相关规定赔偿外,退还已收取的邮费和特殊查询费。

三、合同物流赔偿标准
合同物流项目依据合作协议相关条款规定进行赔付。

回答4:

一.国内EMS邮件:
1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保价金额。
2如保价邮件价值高于邮章规定的最高保价限额,发生部分损毁或短少,且损毁或短少的价值又不低于保价金额,亦按实际保价金额予以赔偿。
3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
4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已收取的各项费用(保价费除外)全部退回。
5因非客户责任使特快专递邮件延误(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退还所收邮费。

二.国际、港澳台EMS邮件:
1延误:退回50%邮费。
2信函、资料类邮件丢失、损毁:每件400元人民币。
3邮寄时未在详情单上申报价值的物品类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每件400元人民币。
4已申报价值的物品类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按申报的实际价值赔偿,内件部分丢失、损坏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均不超过每件:500+60*W(元人民币)W
为用千克整数表示的邮件重量,小数点后零数进为1千克。
5邮件发生丢失、损毁,除按相关规定赔偿外,退还已收取的邮费和特殊查询费。

回答5:

邮费的三倍赔偿了,国家单位打官司也这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