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赠与(赠予)关系,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 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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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行为需要的条件:
一、赠与人对赠与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不能将无所有权的财产赠与他人,比如将北京的前门楼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二、受赠人有民事权利能力,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所不计;
三、赠与在财产将会之前,可以撤销,但赠与慈善机构的财产除外;
四、赠与人没有其他义务,赠与是一种单方行为,不是合同,赠与合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赠与,受赠人有拒绝的权利。
一般来说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异。
只是“赠与”往往只是赠与某人,如小王将乒乓球拍赠与小刘。
“赠予”则可以是某物,如,小王生日那天,小刘对其说生日快乐,并 赠予 乒乓球拍。
因为“予”本身就含有给某人的意思,所以有时候可以不用接人,直接接物;但是,“与”后面就只能是接人,指向受赠对象。
1.两者都是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 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2.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
4.“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 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5.送财物或他物给人。亦指赠给的财物等。当财产、物品等标的物的所有权出现了单方向的转移时,这种行为就是“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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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 转移。
1.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2.赠与虽然不可能成为社会中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在现代社会,赠与仍具有相当的社会意义:
赠与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平衡分配;
另一方面,赠与可以沟通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进而融洽社会气氛,减少社会矛盾。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既可获得利益,这一合同关系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
3.因此,为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赠与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尽可能采取措施优遇赠与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
4.《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
赠与税
指以赠与财产为对象而课征的一种税。它是财产税的一种。征收赠与税,主要是为了防止财产所有人为逃避遗产税,生前将其财产赠与他人。为此,许多国家通常采取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时课征的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赠与
法律上的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的赠予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189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90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合同从形式上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像这种情况是属于法律上的赠予的。如果是附条件的,那么如果条件没有达到,则可以要回,例如订亲的彩礼。这在以前是有案例的。
这是一般情况下的赠与,送出去就送出去,但是如果有明显证据证明,是为了结婚才送的,分手可以要回,举例:结婚戒指,婚房,彩礼等,其他的,说句实话,难道你送东西会让别人给你留收条?人家一句说没收到过,就可以抵消很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