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子,房贷全部由男方负责还款,请问离婚时房子是否属于还贷款的那方?请予以答

2024-11-28 03: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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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从外部讲,房贷是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偿还义务;其次,房屋实际价格与房贷数额之间不一定对等,除去已经偿还的,房屋价格一般而言要大于房贷数额,那么离婚时就有一个补差的问题,比如房屋价值10万,尚欠房贷6万,之间差4万,如果房屋归男方,那么10除2等于5,6除2等于3,5-3=2,那么,男方就应当补差2万给女方,最终离婚结果是房屋归男方所有,房贷由男方偿还,男方补差价2万给女方,这是从夫妻内部而言;再次,夫妻离婚协议的约定乃至法院的判决等对于此有关事项不能对抗案外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离婚了,外部债权人仍可向双方索取债务。当然,最终还得落脚于房屋上,因为房贷应该办理了按揭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