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座以下(含九座):15年,九座以上:10年。
报废新标根据规定,登记在册的机动车应当承担报废义务的情形包括:达到规定的使用寿命;修理、调整后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
修理,调整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或者采用的控制技术仍不符合国家在用车标准有关要求的,检验期届满的。竣工后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在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条例》明确,小型和微型出租车使用年限为8年,中型出租车使用年限为10年,大型出租车使用年限为12年,客车使用年限为13年,专用校车使用年限为15年,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车除外)使用年限为20年,普通三轮车12年,其他摩托车12年。13年了。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扩展资料:
1、9座及以下非营运客车(含轿车,越野车)已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继续使用,无需审批。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寿命,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两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进行4次定期检查。
2、旅游客车和9辆以上的非营运客车已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继续使用的要求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使用寿命可延长最长不超过10年,对晚点报废的旅行客车,每年定期检查4次,对晚点报废的9辆及以上非营运客车,每年定期检查2次,晚点报废15年以上的,每年检查4次。
3、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车辆报废年限
公交管[2001]2号对汽车报废规定又作了如下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生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精神,现将实施调整后的汽车报废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第二条规定审批。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二、在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 ZI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三、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队GB7258)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四、上述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五、2000年12月 18日之前,应当按照原报废标准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比照《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规定执行。 六、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202号)规定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规定,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 安 部
现在好像不做要求了,只是随着年限增长,需要检测次数增多 正常可以10年-15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