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欠银行的钱才不允许销户。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扩展资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建行的说法都是瞎说的。开户,销户都是存款人的自由选择。根本没有这样的规定。我给你一个链接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办法。你看一下,学习一下。http://baike.baidu.com/view/25694.htm。
实在不行,就去建行投诉。维护你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