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每月工作的天数是21.75还是20.83?

请教 各位大师
2024-10-30 15: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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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定每月工作的天数是20.83天。

劳动法规定每月工作时间: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扩展资料

法定工作时间就是按照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劳动者最多工作的时间。如果超过,一是劳动者有权利拒绝(有法定特别、不可拒绝情况),二是要支付加班费用。

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1)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2)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3)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4)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521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定工作时间

回答2:

法定每月工作的天数是20.83天

劳动法规定每月工作时间:

1.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2.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容: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回答3:

法定平均月工作日是按20.83天,月计薪日是按21.75天。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折叠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中国政府网[引用时间2018-5-8]

回答4:

  法定平均月工作日是按20.83天,月计薪日是按21.75天。具体规定如下: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回答5:

北京晨报2008-1-1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发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这次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来计算加班费基数,因此劳动者节假日的加班费与此前相比略有减少。法定节假日应付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日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该《通知》还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都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以目前北京市月平均工资3008元为例,则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应以138.3元为基数,发放三薪或双薪。 以前计薪天数排除节假日 针对节假日多一天对加班费到底有无影响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该律所律师证实,“《通知》厘清了一个概念,就是‘月计薪天数’。加班工资应以此计算,而月计薪天数只与双休日有关,与法定节假日无关,因此对加班费并无影响。”因此在这个新增的“月计薪天数”的意义上,加班费确实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减少了,但今后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对加班费没有影响。 此前有媒体称,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根据新计算方法,这种说法有误。 “以前的算法是错误的。”该律师指出,根据《劳动法》“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以前一直都是将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均视为不用支付工资,365天刨除这两块所剩天数除以12个月,得出每月工作日,计算日工资和加班工资。而此算法一直与《劳动法》相悖,包括刚刚废止的2000年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岳成律所的律师认为,增加一天的法定节假日对于劳动者的影响仅在于,将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 北京市近期调整相关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目前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标准》处理加班费问题,并将依据《通知》于近期做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