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英国:国际法是本国法的一个部分,国际习惯法规则在英国具有法律的效力,如果对于国内法与国际法有冲突的疑义时,则推定国内法没有改变国际法的意思,不过,在英国,法院如果遇到与国际法明显冲突的国内法,则只能适用国内法,这种情形则构成国家责任问题。③ 美国:国际习惯法规则在美国具有法律的效力。美国实践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的条约和非自动执行的条约,前一类条约在国内无须通过国内立法就有效力,而后一类条约则必须经过国内立法才有效力。④ 法国:国际习惯法在法国国内是有法律效力的,确定条约在国内的高于法律的效力,但是相互实施的条件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地位。⑤ 德国:适用于国际习惯法规则,规定德国的政治关系或涉及联邦立法的事项的条约应由联邦法律加以规定。⑥ 意大利:条约在国内的效力通常需要有立法或行政行为,将条约的规定纳入意大利法律之内,特别是涉及更动意大利立法的条约,要有法律对条约的批准予以授权。⑦ 荷兰:如果有法律的规定并与国际习惯法发生冲突,则法院将适用法律的规定,荷兰国会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是包括宪法规定在内的。⑧ 日本:国际习惯法和条约在日本国内都有法律的效力,但是,它们是否与日本法律具有同等的地位或是有高于日本法律的效力,则不明确。⑨ 俄罗斯:对于国际法以及条约在国内的效力没有明文的规定。⑩ 中国:对于国际法和条约在国内的效力没有明文的规定。条约和法律一样在中国法律体制内有着同等的效力。
(1)一元论: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分国际法优先和国内法优先两派。① 国内法优先:国际法效力低于国内法,是国内法的一个部门。弊端:结果导致取消国际法。② 国际法优先:国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国内法效力是国际法赋予的,国际法效力来源于“约定必守”、“法律良知”。(2)两元论:国家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都是国家法的主权意识行为。但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是国家的主权意志的对内表现,其对象是国家之内的人民,而国际法是国际的主权意志的集体表现,其对象是国家的关系中的国家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