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住天数”与“境内工作天数”不是同一概念。 一、两者含义不同,作用不同 “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用于判断外籍个人的纳税义务,“中国境内工作天数”是在具体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需要用到的时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员,从中国境内或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要在中国纳税,需要看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这时需要运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这一概念。 在计算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时候,计算公式中会使用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例如,一个年度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90天或在税收协定期内不满183天的外籍个人,其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因此,为了准确计算外籍个人应交纳的所得税,需要确定该人士的“当月境内工作天数”。 二、两者的计算有区别 区别1:外籍人员在境外休假、培训时间是否计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因此外籍人员因境内任职在中国境外休假、接受培训,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规定,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也就是说: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都要算入“中国境内工作天数”。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例如境外总部派来中国出差的人员),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在中国境外享受的假期不应计算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规定,外籍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入“境内居住天数”,但按半天计入“境内工作天数”。
按《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应有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减除费用3500元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职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