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法律保护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无权取消,但是有不利于子女的情况下取消探视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更加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孩子的监护权”
扩展资料
离婚后,其中一方可以直接抚养子女(双方可以约定轮流抚养子女),则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且一方要配合另一方行使探视权。针对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次数限制,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议,协议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协商子女的探视时间,在考虑到实际方便的情况下,次数都不会太频繁。在双方不能达成共同协议时,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判决,一般每个月会有两到三次的探视时间。当然,情况不同,法院的判决也会不同。
还有一种情况是,双方已经达成共同协议或者法院已经对探视权进行判决后,另一方的探视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或子女在十周岁以下,明确表示不想被另一方探视。这种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由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直到查清原因,没有不利于子女的成长或者子女并不是出于自愿不想被另一方探视,才能恢复探视权。
更何况,离婚中最受保护的是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另一方的探望从一定程度上给孩子的心灵、精神上带来抚慰,更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取得全方面的发展。当然,这需要双方当事人的配合,尽好自己责任与义务。如果是孩子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当事人应在中间调节,让孩子能有正确的认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的时间没有规定,但可以通过协议书或法院的调解文书进一步详细规定
可以通过以下步骤维护探视权(若已有了,可跳过)
1、在协议书或在法院详细探视的细节(次数、时间、方式等)。2、若对方无理拒绝探视,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其罚款或拘留)。3、若依然拒绝探视,可起诉要回抚养权(若您愿意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