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行政处罚已履行完毕,行政机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又重新作出更重的处罚决定是非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况且,非法定原因,行政机关自行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即属于非法。
行政机关究竟可以对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撤销再重出多少次,没有规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