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行政垄断:是地方政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或具有政府只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经济垄断:是经济行为主体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较强力控制或可以采取的排他性行为。
2、联系
(1)两者的本质相同。不论是行政垄断还是经济垄断在本质上都以排除和限制竞争为目的,根源在于两者都是垄断。
(2)危害结果本质相同。后者的垄断主体通过垄断定价获取高额垄断利益,这种利益最终要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前者主体以政府的名义,甚至人民的名义滥用行政权,破坏社会福利。
(3)主观要件的一致性,即滥用优势,不论是行政垄断还是经济垄断在其主观上都是凭借其行政权力优势或者经济力优势垄断市场,攫取垄断利润。
3、区别
(1)主体不同。
A,实施的主体不同:实施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和其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社会组织;实施经济垄断的主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B,两类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是不同,前者的身份与市场上参与竞争的竞争者不同,其通常以管理者、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后者则是和其他竞争者一样,处于平等的地位。
(2)优势来源不同。
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的持有者滥用行政权力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限制竞争造成的,其优势来源于市场之外的行政权力;而经济垄断的又是源于时常竞争本身。
(3)危害程度不同。
行政垄断由于行政权具有强制执行力和永久性,这种垄断通过市场本身是不可能彻底根除的。其危害程度较大。经济垄断,是经营者为了保持其优势地位所实施的,其产生受到市场要素和市场运行规则的直接制约,其目的在于获取垄断利润。这种垄断地位不一定长久,它在竞争中形成,其他竞争者也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将其垄断打破。因此,其危害程度较前者轻。
(4)实施方式不同。
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权力的滥用实施的,通常是以抽象行政行为来出现的,即制定规章、制度等。具体表现为地区垄断、行业垄断、行政强制交易和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经济垄断则是通过限制性协议、决议和合同,滥用独占地位以及集中并购三种方式限制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