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