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 十 字 会 知 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字会法》共六章二十八条,此法的颁行是中国红十字事业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是中国红十字事业走上了法制建设的轨道。
总则
宗旨
中国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的宗旨。
性质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自自主地开展工作。
与人民政府的关系
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与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友好合作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标志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组织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钢做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职责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员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二)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权重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三)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四)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援助工作;
(五)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六)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活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七)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收的救助物资;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工作人依法履行职责。
经费与财产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1、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3、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拨款。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简介
红十字标志
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
是武装力量医疗记过的特定标志
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
作用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作用
指在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佩带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住处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必须予以保护和尊重。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作用
指对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的标志。
1、红十字会会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红十字会青少年会员。
2、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红十字会所属的医疗机构;红十字会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场所。
3、红十字会的徽章、奖章、证章;红十字会的印刷品,宣传品。红十字会的救灾、救助物资和运输工具。
禁用范围
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
1、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
2、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
3、药店、兽医站;
4、商品的包装;
5、公司的标志;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
7、本办公室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红十字会有权予以劝阻,并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受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