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1条 点型探测器按线制的不同分为多线制与总线制,不分规格、型号、安装方式与位置,以“只”为计量单位。探测器安装包括了探头和底座的安装及本体调试。
第8.1.2条 红外线探测器以“对”为计量单位。红外线探测器是成对使用的,在计算时一对为两只。定额中包括了探头支架安装和探测器的调试、对中。
第8.1.3条 火焰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按线制的不同分为多线制与总线制两种,计算时不分规格、型号,安装方式与位置,以“只”为计量单位。探测器安装包括了探头和底座的安装及本体调试。
第8.1.4条 线形探测器的安装方式按环绕、正弦及直线综合考虑,不分线制及保护形式,以“10m”为计量单位。定额中未包括探测器连接的一只模块和终端,其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8.1.5条 按钮包括消火栓按钮、手动报警按钮、气体灭火起停按钮,以“只”为计量单位,按照在轻质墙体和硬质墙体上安装两种方式综合考虑,执行时不得因安装方式不同而调整。
第8.1.6条 控制模块(接口)是指仅能起控制作用的模块(接口),亦称为中继器,依据其给出控制信号的数量,分为单输出和多输出两种形式。执行时不分安装方式,按照输出数量以“只”为计量单位。
第8.1.7条 报警模块(接口)不起控制作用,只能起监视、报警作用,执行时不分安装方式,以“只”为计量单位。
第8.1.8条 报警控制器按线制的不同分为多线制与总线制两种,其中又按其安装方式不同分为壁挂式和落地式。在不同线制、不同安装方式中按照“点”数的不同划分定额项目,以“台”为计量单位。
多线制“点”是指报警控制器所带报警器件(探测器、报警按钮等)的数量。
总线制“点”是指报警控制器所带的有地址编码的报警器件(探测器、报警按钮、模块等)的数量。如果一个模块带数个探测器,则只能计为一点。
第8.1.9条 联动控制器按线制的不同分为多线制与总线制两种,其中又按其安装方式不同分为壁挂式和落地式。在不同线制、不同安装方式中按照“点”数的不同划分定额项目,以“台”为计量单位。
多线制“点”是指联动控制器所带联动设备的状态控制和状态显示的数量。
总线制“点”是指联动控制器所带的有控制模块(接、口)的数量。
第8.1.10条 报警联动一体机按其安装方式不同分为壁挂式和落地式。在不同安装方式中按照“点”数的不同划分定额项目,以“台”为计量单位。 这里的“点”是指报警联动一体机所带的有地址编码的报警器件与控制模块(接口)的数量。
总线制“点”是指报警联动一体机所带的有地址编码的报警器件与控制模块(接口)的数量。
第8.1.11条 重复显示器(楼层显示器)不分规格、型号、安装方式,按总线制与多线制划分,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8.1.12条 警报装置分为声光报警和警铃报警两种形式,均以“只”为计量单位。
第8.1.13条 远程控制器按其控制回路数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8.1.14条 火灾事故广播中的功放机、录音机的安装按柜内及台上两种方式综合考虑,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8.1.15条 消防广播控制柜是指安装成套消防广播设备的成品机柜,不分规格、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8.1.16条 火灾事故广播中的扬声器不分规格、型号,按照吸顶式与壁挂式以“只”为计量单位。总线制“点”是指报警联动一体机所带的有地址编码的报警器件与控制模块(接口)的数量。
第8.1.11条 重复显示器(楼层显示器)不分规格、型号、安装方式,按总线制与多线制划分,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8.1.12条 警报装置分为声光报警和警铃报警两种形式,均以“只”为计量单位。
第8.1.13条 远程控制器按其控制回路数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8.1.14条 火灾事故广播中的功放机、录音机的安装按柜内及台上两种方式综合考虑,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8.1.15条 消防广播控制柜是指安装成套消防广播设备的成品机柜,不分规格、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8.1.16条 火灾事故广播中的扬声器不分规格、型号,按照吸顶式与壁挂式以“只”为计量单位。
编码型探测器占一个点,编码型按钮占一个点,单输入/输出模块占一个点,双输入/输出模块占两个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