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是针对人的,宠物只能算是民事纠纷,依照民法及侵权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这问题真难到我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这个问题在立法存在缺陷, 目前全国仅天津市有相关规定。你就自认倒霉吧,除非你当时就把肇事车辆拦下,并报警,交警或许会给这起事故认定责任,如果对方有责任,你才可索赔。
宠物狗就是你的个人财产,一个可以用货币价值来衡量的物品。因此处理的结果只能是赔偿你这只狗的价值,至于具体价值是多少,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还可以走其他途径,比如请物价部门来估价。
车撞狗介于“交通事故”和“民事纠纷”之间,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车撞狗”属于交通事故,但也没有规定它不属于交通事故。
2006年5月,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发布解释称,车狗相撞应按交通事故处理,交管部门接警后应当受理,并做必要的现场记录,核实事故损失,判定当事双方责任。
目前全国仅天津市有相关规定。
附:关于处理车辆与犬交通事故的意见
为明确车辆与犬发生交通事故的管辖,规范办案程序,及时化解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车辆与犬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犬受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大队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二、携犬外出的人或者犬的所有人是事故的当事人。
三、驾驶人的过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犬的当事人的过错适用《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适用区域以外的参照执行)。并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四、犬伤亡的损失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时可以参照以下标准:
1、正规的购买发票;
2、宠物市场出具的市场价格证明;
3、有评估资格机构出具的价值认定书。
五、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情况,将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你好,对于你的情况,由于没有事故的现场,再说属于动物,交管部门现在很难认定责任的大小,你只能按照民事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你的需要充分的证据呀,例如狗证等。
不算交通肇事。属于财产受损,基于侵权法相关规定诉讼。
普通的损害赔偿,但前提是你要找到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