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记入”专项应付款”或“补贴收入”科目。
“专项应付款”核算企业接受的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 “补贴收入”核算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 两个科目应分别按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具体账务处理 :
1、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①收到专项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②购置固定资产的: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③形成资产后将专项资金支出结转至资本公积:
借: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贷:资本公积
2、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与固定资产建造专门借 款相关的贴息于固定资产完工前冲减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冲减财务费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①收到专项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②若固定资产建造过程中支付贷款利息: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贷:在建工程
③若固定资产竣工完成后支付贷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贷:财务费用
3、用于门店装修、招牌制作、公益服务、培训等不能形成资产的费用化支出,账 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财政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②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③同时结转专项资金,
借: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
贷: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收入)
如果没有文件规定,政府财政部门拨补的“专项资金补贴款”列入补贴收入科目,增加了企业利润额,是要交纳所得税的。
企业收到财政拨款,是作为资本公积的增加还是作为收益的增加,这要视该项拨款是否有明确的拨款项目分别处理。原则上讲,有明确的拨款项目的,要形成资本公积;没有明确的拨款项目的,记为补贴收入。如果有明确拨款项目,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料部分,从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冲减专项应付款。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或拨款,应先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
如果上述专项经费拨款,是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如果是没有指定用途的,要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参考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
财税[2007]8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