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人民币(A.200—800元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财政部令第65号),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历年来营业税调整一览表具体如下:
项目 1994年1月1日 2003年1月1日 2009年1月1日 2011年11月1日
按期纳税的 200-800元 1000-5000元 1000-5000元 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 50元 100元 100元 300-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是营业税的征税起点,大于等于此营业额的才交营业税。我国营业税起征点具体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你这个题也太老吧。
新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2011年11月1日起,按国务院规定各省市对营业税起征点进行了调整,目前安徽省江苏等大多省均按国务院规定的最大优惠幅度对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进行调整: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从5000元调整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从100元调整为500元。
同学,过期的题还是不要做了,太悲剧了哇~
营业税起征点是营业税的征税起点,大于等于此营业额的才交营业税。我国营业税起征点具体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项目 1994年1月1日 2003年1月1日 2009年1月1日 2011年11月1日
按期纳税的 200-800元 1000-5000元 1000-5000元 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 50元 100元 100元 3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