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期缴纳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
2、法院应当是程序性,事务性的失误。但不影响判决的生效及执行。
3、判决自一审送达之日起第十六日即生效。
1.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此时如果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期未满,则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后生效;若是过了上诉期,则自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生效。
3.法院是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判决的生效。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该有关规定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