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对于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近似的“权益结合法”,其理论基础是合并前后均为“同一人控制”,其合并交易不能被认为是“市场购销”行为,而是同一人控制下的“资产负债的重新组合”,因此不能采用“购买法”。
至于合并对价与被并方账面价值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而不能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问题,其原因在于“其他资本公积”的性质,该公积实质上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在一定条件成就时需转入当期损益,不是投资者投入的出资额。因此,这就决定了只能调整或者冲减“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明细科目。
你所说的因该是合并企业的资本公积中股本溢价那一部分(还包括执行新准则从以前资本公积转过来可以用于冲减的那部分)。
不好意思,没找到合适的例子,不过你要是需要可以把邮箱告诉我,我把财政部会计司颁布会计准则讲解发给你。你要是打算学的话,不过要是考初级就算了,上边讲的太多太难了,自己决定吧。有问题再探讨
据我理解 调整资本公积没有限额 要看合并方的资本公积有多少 不足冲减的就调整留存收益
比方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与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有20万元 而合并方的资本公积才10万元 冲减掉10万元 不足冲减部分10万元就归入留存收益了。
不知道我理解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