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公勤人员和公务员的区别具体如下:
一、传统的工勤人员占用编制,为工人身份,但现在各地执行政策好像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招收的是临时工勤人员,所以待遇会有很大差别。而我这里指的是有正式编制的工勤人员,一般分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前者服务于公务员系统,但不能转任为公务员;后者服务于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竞争上岗获取干部身份。
二、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我想你打字应该是打错了吧,“工勤”,而不是“公勤”,工勤人员是行政工勤编制,不是行政干部编制,不能晋升和任职。一般都是行政单位下属的二级单位或者司机才是工勤编。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公务员是干部身份。工勤编要想转为公务员必须要提干,提了干就是行政编即公务员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作为上岸多年的公务员,来给大家解解惑。
参加过国考或者省考的朋友们如果有心,可能会发现在我们职位表中除了公务员还有参公管理,那么对于参公管理到底是什么样的,和公务员到底有什么差别呢?下面我结合我所了解到的情况进行说明。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参公管理同样也具有公务员身份,同样也要进行公务员登记(这个是区分是否是公务员的重要区别)。那么对于参公管理到底是什么呢,其实参公管理就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参公人员的级别,晋升,工资待遇都是和公务员一模一样的,这个参公管理和事业编是有天差地别的,事业编制的所有人的管理都不和公务员搭架,如果你想要从事业编变成参公编必须要进行考试,不能单纯的说是单位进行调配,所以可以明确的是事业编不等于参公。
参公编其实说起来也是比较坑的,因为和其他的考生一起参加省考或者国考,用的是一样的试卷,所有的程序都是一样的,考的却是参公编,心里不免有失落感。所以国家又在尽量缩小参公编和行政编的差距(行政编还是比较少的),比如说同样给参公管理的人员进行登记,各级遴选的时候在报考人员时候都会说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公管理身份等等,所以说参公管理并不会影响大家的未来发展。
具体到每个地方而言参公管理和公务员的区别是不一样的,就拿我自己所在省份来说基本没差别。昨天给大家介绍的人民团体中团委就是参公管理单位(省级以下的),里面除了一把手是行政编可能很多人都是参公编,那么团委这些人又很容易调动,这些人调到组织部或其他单位就会变成公务员编,同样,其他单位人员调到团委来他又从公务员编变成参公编,所以决定这个编制的并不是你个人而是单位。所以参公编仅仅只是你所在的单位是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会影响你个人发展。所以大家如果看到省考中有参公单位招录的话也不用怕,更不要不去报名,就把他当做正常的公务员考试就行,因为公务员调动是非常频繁
单纯的工勤编制,是指行政部门在工勤岗位工作的工人,使用的编制,叫工勤编制。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使用的编制同样也是事业编制,事业单位虽然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之分,但三者使用的编制都是一样的,都是事业编制。
行政部门的干部使用的是行政编制,身份是公务员身份。党群、人大、政协及党委机关部门都是一样的,干部使用的是行政编制,是参公身份。公检法司公务员使用的是政法专项编制,也是行政编制的一种。所有这些部门的工勤人员,使用的编制是工勤编制。在行政机关中,工勤岗位随着职能的转变,基本消失,尤其是公车改革之后,最后的工勤岗位也被取消。因此,行政机关的工勤人员,不能参公,不能提拔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工勤编制也随着现有工勤人员退休、调动等自然减员,随空随销。今后,将不会再有工勤编制这一类型。
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因此,在事业单位中,不会存在混编一说。在实行岗位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可以竞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享受该岗位的工资待遇、福利津贴和退休保障等,和干部身份的人员一样对待。在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不存在混岗混编一说。工勤人员虽然可以竞聘管理岗位,但同样不能参公,不能提拔为副科级以上干部,今后也不能再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随着行政单位工勤编制的取消,以及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管理的全面推广,工勤岗位和工勤人员身份,实际不再存在,身份论也将消失在历史的潮流中
行政单位公勤人员和公务员的区别具体如下:
一、传统的工勤人员占用编制,为工人身份,但现在各地执行政策好像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招收的是临时工勤人员,所以待遇会有很大差别。而我这里指的是有正式编制的工勤人员,一般分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前者服务于公务员系统,但不能转任为公务员;后者服务于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竞争上岗获取干部身份。
二、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