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或致使第三者的财产损坏,应根据太平洋“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以修为主”的原则尽量修复。修复是指对于交通事故损坏的财物,应尽量使其恢复到损坏以前的状态和使用性能。修理前,被保险人要会同保险人检验受损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财产,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对不经过保险人定损被保险人自行修理的,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