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合营安排中单独主体指的是单独核算的会计主体。
合营安排准则中将单独主体定义为“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认可的主体”。合伙企业或公司都属于单独主体。在某些情况下,信托公司或财团组织也可以看作单独主体。单独主体并不一定要具备法人资格,但必须具有法律所认可的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确认某主体是否属于单独主体需要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
合同可以创建一个单独主体,例如相关约定可以创建一个满足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从而可以从被投资方整体中分割出来的单独主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该安排的特定资产是偿付其特定负债、权益的唯一来源,并且特定负债方以外的其他参与方对于特定资产或特定资产的剩余现金流不拥有权力或义务,则该安排构成单独主体。因此,实质上,单独主体的所有资产、负债与权益划出了被投资单位整体,并且单独主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构成这里所述的单独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