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常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持各税种计税依据一致;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可以凭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其从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转让住房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合理费用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其核定征收,在1%-3%幅度内确定;
对于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适用20%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 工资 - 三险一金 - 个税免征额 )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温馨提示:
其中小括号里的“工资 - 三险一金 - 个税免征额”通常被称为“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工资:即初始收入(合同上所写的收入);
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算在这里);
免征额:自2011年起,免征额由2000元上调至35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税率:由3%上涨到45%,有7个等级,分别与7个不同区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
速算扣除数:由0上涨到13505,也有7个等级,与不同税率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