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1、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17%、13%)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迅困敬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税率。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尺睁注明的增值税额,属于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亩慎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而食用植物油(大豆油和大豆色拉油)增值税率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