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户口未转出村上,村里不给分地符合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1)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2)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4、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扩展资料:
1、出嫁女不能在户籍地长期居住地进行耕作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如果出嫁女承包给他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可以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村里不分给出嫁女土地符合政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为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出嫁女要取得宅基地不符合政策。村里不分给出嫁女宅基地是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参考资料来源 :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合法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你仍然是本村村民,应该分地
请看下面的案例,你应该有信心
1.李女出嫁后未迁户口,村委却按村规民约取消了李女每月领取20斤面粉的权利及应得的收益分配款11200元,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李女将尉氏县大西门村三组告上法院。11月6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恢复供给李女每月面粉10公斤至户口迁出之日并给付原告李某应得收益分配款11200元。
2.出嫁女户口未迁出原村,其在娘家的原承包地该不该被抽回?
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对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1999年5月,该县某村进行土地延包时,刘某及其女儿小梅等一家三口承包了该社区3.3亩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县政府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02年8月,小梅出嫁,小梅出嫁后户口也未迁出。2005年秋,该村在调整土地时,以小梅已出嫁为由,将她承包的1.1亩土地抽回并转给他人耕种。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去年9月她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返还被抽去的承包地
法院认为,小梅虽已出嫁,发包方应将抽回的土地予以返还。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判决该村委会补给小梅土地1.1亩,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不合法的,女方可以选择户口一直在娘家。
你好:
分地按照户口上人数进行确认,尽管已经嫁出去了,但户口还在本村,应当分得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地方省级政府还有更详细的实施细则。总之你村不给分地是违法行为,可以向各级政府维权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