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案时,原告应该提供与当事人人数相符合的起诉状副本,并不要求必须同时提供证据复印件,但是实践中,为了方便被告答辩、缩短答辩期间的时间,通常会要求在递交起诉状时一并提交与当事人人数相符合的证据复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是的,法庭会要求原告出示证据,并要复制一份给被告,因为之后被告要针对证据采取自己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