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购买普通商品房(住房)按1.5%收,若是第N次购买或第一次购买商铺,写字间则按3%收。
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处: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成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成都市于今年5月制定了《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成房发[2005]58号),并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确认,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国家关于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定期公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原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后已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
一、原《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成房发[2005]58号)(下同)中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同时满足的条件不变,即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二、原《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中关于土地范围的划分不变,即土地范围,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按二环以内、二环至三环之间、三环以外三个环域范围划分。
三、原《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中关于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做适当调整。
成都市五城区不同环域范围土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测算后确定为:
二环以内: 4100元/平方米 (原为3780元/平方米)
二环至三环之间: 3660 元/平方米 (原为3400元/平方米)
三环以外: 3390元/平方米 (原为3270元/平方米)
四、成都市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土地范围划分和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当地政府或房产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后公布。
五、此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截止2005年12月31日前的交易(新建商品房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受理买卖过户登记的时间为准)仍按照原来标准执行。
http://www.cdfgj.gov.cn/cdfgj/doc/zcfg/200701/20070109111118.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