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无效。人力资源部只是企业的一个部门,不具备与职工协商、签订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必须盖上企业公章。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合同都是由某具体人或者部门来实施
具体到劳动共同当然是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这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建议您先看一下劳动合同的文本的主体是如何写的和签署的,
1. 合同主体-如果是写明目前的雇佣公司和员工个人,签署劳动合同的主题必须是一个法人机构(公独立法人机构的单位)司而不能是一个法人机构的某个部门。
2.合同签署-在签署页码,雇佣公司处是否加盖有公司的公章
如果符合上述两点,签署主体就大概没有问题。
下一步,还需要再看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全部符合法律法规。
希望有帮助。
违法,可去劳动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部可以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