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不属于,新的司法解释里明确注明,夫妻一方的父母(或其他)明确表示只赠与一人的属于个人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般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