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司章程的性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是一个学理的范畴。
建议采用一般的通说。公司章程中,既有对公司股东的约定,也有对公司董事及本身运营的规定。
一般认为公司章程兼具合同和自治规则性质。这种学说指出,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出资方式、出资额等内容的条款属于合同性部分,而其他一些条款则具有明显的自治规则性质。尽管这种学说具有某些中庸妥协的嫌疑,但确实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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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其他说法,是把公司章程顺理成章地看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体,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公司章程不是合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公司章程至关重要,要根据公司自身情况进行规范,另,提醒注意:公司章程只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才具有约束力,对于公司员工并不具有约束力
自治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