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一) 禁止采用应付税款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财政部1994年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第025号)规定的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这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结果,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趋同的结果。暂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所有的时间性差异均是暂时性差异,但某些暂时性差异并非时间性差异。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三) 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税率变化时,要求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五) 禁止对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六) 要求在资产负债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有变化的,主要是核算方法不同了。以前有两种方法,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或债务法),但现在只有一种,即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可以参考以下几篇文章:
http://www.ooyao.com/bbs/html/200712/5571.htm
http://www.cpaxm.com/forum_view.asp?view_id=569
新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
http://hi.baidu.com/sjzhanxin/blog/item/a3b13ea4ed4599f39152ee03.html
当然新所得税法2008年开始实行,也是有很多变化的。建议将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也下载下来看看。
新所得税法:
http://www.12366.ha.cn/websites/service/hn_viewDoc.jsp?doc_id=252278&class_sid=IBoDm&item_id=27869&frame_id=27316&xsl_id=35659
实施条例:
http://www.12366.ha.cn/websites/service/hn_viewDoc.jsp?doc_id=379668&class_sid=IBoDm&item_id=27869&frame_id=27316&xsl_id=35659
应纳税额不是直接用利润总额*33%或25%,而是根据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由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与利润总额不一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