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百名律师团成员、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陈喻伟律师解答:因为我国实行严格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交付使用和进行权利登记是房地产出资生效的两个必要条件。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以房产出资成立公司的,应当将房产由股东个人过户到新成立的公司名下。如果未办理过户手续,从该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系而言,可以认为该股东违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指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已交给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转让法定手续的,不应认定期出资效力。如果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并无其他权属争议,则应当尽快在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果该房屋被该股东进行了抵押而导致无法过户,则可以认为该股东出资不实,应当以其他财产补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