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确实没有权利管,但是物业有将违规情况上报至相关单位的责任!请收集证据将情况上报至当地住房监督局(一般由建设局主管),若以上单位拒绝接管的,建议寻找媒体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