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没有权利。乙肝病毒患者平时接触、饮食一般不会传染,在劳动者完全具备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辞退劳动者。
法律分析
首先,乙肝病毒患者平时接触、饮食一般不会传染。《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施行)》只是对的特殊行业的肝炎患者的从业有所限制。比如职工食堂的全体员工和保育人员等等。对于其他的行业,除了不能去献血外,都可以和普通一样求职、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自我卫生管理。
其次,如果劳动者完全具备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携带乙肝病毒为由辞退劳动者的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公平就业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并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期间的工资;劳动者也可以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
最后,总结一下,每个劳动者都有被公平就业的权利,每个用人单位都有公平对待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仅仅以劳动者携带乙肝病毒为由辞退劳动者的行为违法,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病毒性肝炎的预防(一)管理传染源:
3.有关行业人员肝炎患者的管理: 对生产、经营饮食品单位的直接接触入口饮食品的人员、职工食堂全体工作人员、食品商贩以及保育人员等,每年应作健康检查,发现肝炎病人立即进行隔离治疗。急性肝炎患者待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后可恢复不接触食品、食具或幼儿的工作。痊愈后观察半年,半年内无明显临床症状,每隔三个月作肝功能检查,连续三次均正常时,方可恢复原工作。患慢性活动性肝炎或慢性迁延性肝炎者,一律调离直接接触入口食品、食具或幼儿工作。疑似肝炎病例未确诊或排除前,应暂时停止原工作。上述范围的新增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在参加工作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他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如系保育员应进一步检查HBeAg,如属阳性,则不宜直接接触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
没有权力辞退你.这是不合法的,再说没有说乙肝就不能工作,国家明文规定不容许查乙肝两对半的,放心吧楼主,只要你肝功能正常就没有关系.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用人单位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现已不检验乙肝五项了。
体检是入职前最后一道门槛,会查到乙肝肝功能转氨酶偏高,血压偏高,心电图不合格,胸透肺结核,艾滋,梅毒,视力不够,等等,导致体检不达标,一直以来,我们以信誉至上、诚信为本为口号,红太阳体检搞定了数万人的体检问题,只要你找到红太阳体检,我们会根据你的自身情况,给你量身定制体检方案,必要时候,关系直接修改
不会以乙肝为借口,会以别的理由为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