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腔衡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伍肆做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雹谈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根据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圆薯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举例:以17%税率为例,如果当前合同价格为117元(含税),税率改革前,可以抵扣税额为:117/1.17*17%=17元,公司承担成本(不含税价)为:117/1.17=100元。
在合同采购价格(含税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因适用税率变更为16%,公司可抵扣税额计算为:117/1.16*16%=16.14元,公司承担成本(不含税价)为:117/1.16=100.86元,因公司抵扣减少,公司成本上涨0.86元。
原金额是包含增值税的,所以计算增值税时敏局,应该换算为不含税金额。换算方法就是:不含税金额=原金额÷(1+17%)。现在增值税税率由17%变成了16%,所以要换算为含税金额,公式: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16%)。
扩展资料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6%。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橘拿者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6%。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税率
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政策背景: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政策影响:以17%税率为例,如果当前合同价格为117元(含税),税率改革前,可以抵扣税额为:117/1.17*17%=17元,公司承担成本(不含税价)为:117/1.17=100元;在合同采购价格(含税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因适用税率变更为16%,公司可抵扣税额计算为:117/1.16*16%=16.14元,公司承谨早担成本(不含税价)为:117/1.16=100.86元,因公司抵扣减少,公司成本上涨0.86元。工作要求:1、2018年4月30日(含)之前采购入库或已发生的涉税(17%、11%)业务,原则上要求对方必须在4月份开具专用发票(公司在5月份接收发票仍可认证抵扣森晌链);如果对方无法按要求开具17%或11%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则应沟通对方进行降价或扣款;2、4月30日前已签订合同涉及税率变更的,原则上要求从5月份进行降价(以上述案例计算,原价117元,保证对方收入即公司成本(不含税价)不变=117/1.17=100元,含税价应调整为117/此孙1.17*1.16=116元,即采购价格(含税总价)应降低1元;3、5月1日起,各部门新签合同,商定价格时,除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变动因素,应参考历史价格(17%或11%税率)并充分考虑税率变更对公司成本的影响,即,如市场价格未变动(对方提报价格和5月1日前合作价格一致),应以税率降低因素寻求对方降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