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后开始同居的,不属于事实婚姻,但是仍然有部分权利受法律保护。依据: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即: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新婚姻法解释二(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现行婚姻法,没有“事实婚姻”一说。所谓事实婚姻,法律上不予承认。两人是不是夫妻关系,以“结婚证”为准,与户口是否在一起,没有什么关系。已经离婚的男女,仍然在一起,他们的关系至多算同居关系,不能算夫妻关系。如果两人处不好,也不存在所谓“离婚”,双方分开,即可。
现在的法律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只认结婚证。
这样和没有离一样啊,可以去复婚一下
不属于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