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是为了适应市场供应情况,或针对不同顾客,从货物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扣减的部分。假设这电脑100元,降价10%,则售价为90元;而后返还售价的8%,即返还90*8%=7.2 元;那么,也就是说为了购买此电脑你需要花 费82.8元。所以,相当于降价17.2%。
拓展资料:
商业报价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成交价格才是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商业折扣对会计核算不产生任何影响。例如,一家制造商可能允许零售商从建议的零售清单价格中提一个30%的商业折扣,以抵消零售功能成本并获取利润。同样,制造商可能允许批发商给出一种低于建议零售价30%和10%的连锁折扣即100/30/10。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是当前发生较为频繁的销售模式,但企业对它们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概念模糊,现笔者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的规定,对上述业务进行对比说明。
假设这电脑100元, 降价10%,则售价为90元;
而后返还售价的8%,即返还90*8%=7.2 元;
那么,也就是说为了购买此电脑你需要花 费82.8元
所以,相当于降价17.2%。
假设原价是100元,降价百分10后,售价是90元;返还售价的百分之8:90-90x百分之8=82.8元100-82.8=17.2元100除以17.2=百分之17.2
答案为:百分之17.2
17.2(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