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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指的是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变更,合同变更必须经过必要的批准、登记的手续,手续齐备方可变更。另外对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确的内容,应当推为未变更内容。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要遵守以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77条和第78条的规定,1、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换言之,如果就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则原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仍应按原协议执行。2、当事人就变更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后,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必须依照规定**相关手续才能发生变更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变更的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的裁决。该条变更要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变更请求。
关于“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
情势变更原则有以下适用条件:
1、有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的事实;
2、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3、其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引起);
4、当事人不可预见、不能克服;
5、其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
情势变更适用时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因情势变更的出现,当事人一方可提出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变更要求,但他并不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因为情势变更的情况比较复杂,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可能是全部的或永久的,也可能是局部的或暂时的,为避免出现债务人以此为借口逃避合同拘束的情况,应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并结合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作出相应的变更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