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有以下维权办法:1.提起离婚诉讼。2.请求损害赔偿。3.提起刑事自诉。4.重新提起诉讼。对于轻伤害案件,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被害人表示愿意谅解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也可以不起诉该案,而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或不起诉处理。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调解后悔的,还可以重新提起诉讼。5.进行申诉。受到家庭暴力,被害人报警后应当立案侦查。未予立案的,被害人可到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进行申诉.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局、派出所寻求救助,公安部门应当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对加害行为进行阻止。受害人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进行劝说、阻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着眼于制止正在发生的暴力行为,使受害人避免加害的继续进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愿你达成所愿
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的援助条例规定“因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决收养、监护关系的”,“因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都可申请法律援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应以法律为武器,积极勇敢地为自己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