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被认定为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契约才能成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如下: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扩展资料
悬赏广告的相关特点
1、有偿性
所谓悬赏,顾名思义,就是指用出钱或者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的帮助以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为,广告发布人就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广告者和行为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
2、行为人的不特定性
悬赏广告是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所规定的行为,广告发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实现,行为人就应该享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
3、注重结果性
广告发布人发出悬赏广告,是为了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如何完成该行为,他是不关心的,相反,行为人只要没有完成指定行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价,都得不到报酬请求权,广告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为您带来答案:
悬赏广告是单方允诺还是要约。一,所谓单方允诺及单方意思表示,就发生债的约束力,悬赏广告发布人一旦发出广告及受其约束,不考虑对方意思表示,二、所谓要约及希望对方接受自己意思表示要考虑对方意思,表示待对方承诺后,合同在成立。如果将悬赏广告定性为单方允诺,利在解决下列难题,一如果孩子拾得,遗失物虽然孩子没有承诺的行为能力,但是仍然可以主张悬赏报酬,二如果大人不知道有悬赏广告儿归还,遗失物仍可主张悬赏报酬,弊端在于需要增加一个法条,如果将悬赏广告定性为邀约,利在通过合同法一个条文搞定,弊端在需要对前述情形进行单独解释。学说不存在优劣,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去解释现实生活,基本原则是结论,不能违反日常经验法则。
如果回答帮助到您,请您点赞并关注,如果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电话咨询我们的律师,会为您带来更加详细的解答。
悬赏广告实际上是要约,别人一旦完成了悬赏广告的事项,合同即成立。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中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但是合同法解释(二)为契约说。
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意思发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