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具体讲:
(一)指导机构
承担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职责的机构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其中,县级以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市、自治县及市辖区人民法院。县(区)司法局和基层人民法院可通过其派出机构即乡镇(街道)司法所和人民法庭来履行指导职责。
(二)指导职责划分
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是全面系统的,包括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队伍、业务、工作等各个方面,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司法局,法院。我们区的调委会(又叫调解中心)设在司法局内,每次培训法院都来人讲课,还有就是法院和司法局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司法、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