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规定了公司可以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现在要搬厂了,员工不愿意去,属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获得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规定可以变更,无疑有限制劳动者权利之嫌,应当可以获得补偿。
不能,在合同中已经有了协定就不能更改,除非和公司重新签订。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可见,劳动合同签订后,对劳动合同内容(条款)的变更是有限制的,前提是必须和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并更合同内容。公司现在要搬厂了,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不愿意去(也就是,不能达成协商一致意见),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