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额中有关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如何规定的?

2024-12-04 11: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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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招待费支出
  1、业务招待坦判瞎费的扣除限额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管理
  (1)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纳税人申报扣除额,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凭证资料具体包括发 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据、销售帐单、会冲袭计帐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否则,不得扣除。
  (2)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和原则:
  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须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必须有足够的有效凭证证明其相关性;对费用虽已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512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一月)

  (二)广让空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 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

  广告宣传费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实施条例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合并。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